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》(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)发布
近日,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,公布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《规定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规定》的颁布实施,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。《规定》是以中办、国办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》为指导,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。全文共7章70条,第一章总则,明确了《规定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,机关档案定义,机关档案工作的意义、体制和管理原则;第二章机构和人员,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、人员的要求,确定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;第三章基础设施,明确了机关应设置的各类档案用房及基础设施设备要求;第四章管理要求,明确了机关档案的门类和管理要求,提出了档案从形成到移交整个管理流程的各项要求;第五章信息化建设,明确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管理要求,对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;第六章奖励与处罚,明确了应予奖惩的各类情形;第七章附则,对解释权、施行日期等加以规定。
《规定》具有三个显著特点。一是普适性。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,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可参照执行。《规定》对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,充分考虑了不同层级机关客观条件的差异,特别对县级或档案形成数量较少的机关明确了基本要求。二是实用性。《规定》梳理借鉴数十个机关档案工作参照的标准规范,对机关档案门类划分,档案形成收集、整理归档、保管保护、鉴定销毁、开发利用、统计移交等进行详细规定,具备较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。三是创新性。《规定》特别关注近年来机关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提出了新形势下机关档案工作的任务和要求,明确了机关档案工作监督指导的原则和方式,提出了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网络,确定了档案工作各类业务用房需求,加强了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等,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依据。
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,抓好贯彻落实,国家档案局将继续组织宣贯活动,不断加强监督指导,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提升各地区各部门机关档案管理水平。